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筠连县开门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文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527MA6943NH19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沐爱镇大坪村五组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筠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查,筠连县开门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3日,主要从事刺梨酒、刺梨膏、刺梨干果等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刺梨酒”7瓶,按照10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2025年1月,当事人将4瓶上述“刺梨酒”给宜宾百年傅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展示销售。截止2025年5月21日,上述“刺梨酒”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700元。 \n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n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员身份;\n2.《现场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以及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n3.《询问笔录》1份、《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刺梨酒”的事实;\n4.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三年内没有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n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罚款5000.00元。\n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n1.警告;\n2.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佰元整);\n3.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n 罚没款合计57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元整)。
5000.00元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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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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