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乐清市优选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金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CB65T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乐清市乐成菜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622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超过30日后于2023年6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进行了小食杂店登记。 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以8元/千克的价格采购了3.015千克的葱,以10元/千克的售价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且采购涉案葱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3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葱予以抽样,经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葱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清市优选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了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Z-J23050307)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0382305132336),现场未发现毒死蜱及相关物质,未发现同批次的葱。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的葱全部用于抽检,违法所得及货值为30.15元。 因本案当事人为销售者,涉案的葱非其种植,系外购,其否认在涉案葱中添加毒死蜱及相关物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有毒死蜱及相关物质,且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葱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小。本案同时参照张金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该案件经移送公安后,本局针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参照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已审查并明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整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次将相同情形的同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规定,该案不做移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办理变更登记,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的30.15元。
3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