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瀚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25042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黎明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青0121民初32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大通县德武工程服务部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4-12-05
(2024)青0121民初32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青海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4-12-05
(2024)青0121民初32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赵**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06-07
(2024)青0121民初566号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4-05-27
(2024)青0121民初566号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4-05-08
(2024)青0102民初1180号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蓝德仪表电气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7
2024-04-09
(2023)青0121民初3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4-01-09
(2023)青0121民初5580号
洛阳大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3-12-29
(2023)青0121民初386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何*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3-12-19
(2023)苏0685民初7819号
合同纠纷
江苏佰纳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1
(2025)青01民终3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兰州信宇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青01民终3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17
(2024)闽0203民初4282号
合同纠纷
厦门京泽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韩**,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4
2025-04-27
(2025)青2221执保21号
财产保全
曹婷;青海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4-02-29
2024-02-04
(2023)青0121民初55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大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08
2023-11-29
(2022)青0121民初2934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蓝德仪表电气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2-29
2023-12-21
(2023)青0121民初3490号之二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31
2023-03-29
(2023)青0121民初1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通昱通物流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2-24
2023-02-23
(2022)青0121民初3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丹恒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15
2022-11-03
(2022)青22民终172号
侵权责任纠纷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30
2022-07-14
(2022)青0121民督27号
申请支付令
大通县宗鸿机械铸件修造厂、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令
88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5-26
2021-08-26
(2021)苏0282财保44号
财产保全
宜兴市隆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10
2022-04-29
2022-04-12
(2022)青22民终2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4317222.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生罚﹝2025﹞2-4号
2025年5月21日,972青海交通音乐广播百姓一时间对你公司噪声扰民情况进行报道;5月28、29日,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大通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均超标;6月6日大通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你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大生环执改字〔2025〕7号)要求立即整改,6月20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已完成整改,7月9、10日大通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整改后监测,结果仍未达标;7月15、16日应你公司要求开展复测,同时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东部地区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7月15、17日同步开展噪声监测,大通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7月22日收到大通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大环测字[2025]第07-030-1号)、7月30日收到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青生测字[2025]第035号)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5年7月15日至17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具体为:你公司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夜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分别为65DB(A)、55DB(A),夜间频发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大通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7月15、16日应你公司要求开展厂界环境噪声复测,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大环测字[2025]第07-030-1号)显示,7月15日1#监测点位夜间22:00等效声级为56DB(A),23:00等效声级为69.3DB(A),2#点位夜间22:00等效声级为55.7DB(A),3#点位夜间22:00等效声级为62.6DB(A),23:00等效声级为63.6DB(A),4#监测点位夜间22:00等效声级为60.3DB(A),23:00等效声级为63.9DB(A),5#监测点位夜间22:00等效声级为59.4DB(A),23:00等效声级为65.4DB(A),7月16日2#监测点位夜间5:00等效声级为61.1DB(A),6:00等效声级为60.5DB(A),3#监测点位夜间6:00等效声级为57.8DB(A),5#监测点位夜间5:00等效声级为58.3DB(A),6:00等效声级为57.7DB(A)。2025年7月15日、17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东部地区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开展噪声监测,7月30日,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东部地区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联合下发的《问题交办函》(东交办函[2025]7号),反映7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青生测字[2025]第035号)显示,你公司7月17日夜间厂界1#、2#、3#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57.7DB(A)、60.9DB(A)、55.2DB(A),敏感点3#(151#一单元502主卧)监测结果为56.8DB(A),即你公司7月15日至17日以上点位工业噪声在监测时段内均超标排放。证明你公司为中型企业,2年内存在2次违法行为(含本次),噪音扰民问题经由主流媒体曝光报道。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零陆拾贰元(106062元)
106062.00元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8
2
宁生罚20242-6号
2024年3月20日,大通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入场电石渣外放于厂区东南侧准备待建设料棚处,至3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外放有第Ⅱ类工业固体废物电石渣40703.8吨,未采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关于青海宜化电石渣综合利用的协议、新型建材工贸公司消纳青海宜化电石渣相关问题备忘录、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业产品产量月报表(2023年12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电石渣接收报表、停运申请表、《关于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电石渣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环发[2011]38号)、《关于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电石渣皮带输送及储存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建管[2015]15号)、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2024年1-3月电石渣台账各4份、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DG管带机中控巡检记录表1份、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2024年1月电石渣外放量台账共2份、3月电石渣转运台账1份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生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4月18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当日受理听证请求,并于2024年4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1)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取料口未覆盖,其他外存场所覆盖,符合标准;(2)你公司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总悬浮颗粒物进行监测,评价为合格,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3)立案后你公司积极主动目前已完成施工;(4)你公司严格按照工信厅进行物料堆棚建设施工,无主观恶意;(5)你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错峰停产,导致石渣堆积,主动接受电石渣,消除青海宜化电石渣,降低防范对大通县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性;(6)你公司为全省水泥行业首家申请超洁净排放技术改造企业,请综合考虑。经办案人员复核后,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1)自你单位2023年12月中旬外放电石渣起,至3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临时苫盖的防尘网已存在风化破损,不能有效防尘,且由于电石渣性质疏松,作业时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对外放场地完全覆盖;(2)根据检测报告,你公司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时,未能履行4.2.1条中“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等相关要求,且自3月20日立案至4月30日听证期间,我队仍收到关于你单位的环境信访8件,说明你厂环境问题对周围居民存在隐患,并未整改彻底;(3)根据《关于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电石渣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环发[2011]38号)你单位厂区原料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配套建设洒水抑尘设施,减少扬尘污染,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根据北川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电石渣贮存场结构设计说明,你单位知情电石渣应封闭贮存,且有进行封闭贮存的主观意愿,但在贮存电石渣时未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4)根据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要求企业处理好错峰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关系,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水泥窑、环保设施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深化环境治理。根据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大通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协同处置电石渣和市政污泥利于消除环境隐患报告的复函,要求企业对电石渣日产日销,杜绝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但在你单位错峰生产期间,对以上要求均未落实;(5)你单位其他申辩理由与本案案情无直接关系。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听证时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700000.00元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