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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元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4201MA77GBEH1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喀拉哈巴克乡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2025)新4201民初3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马**,徐**,马*
塔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新4201民初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李**
塔城市人民法院
3
2025-08-22
(2025)新4201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马**
塔城市人民法院
4
2025-08-14
(2025)新4201民初2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叶尔达那·别沙太,叶尔木汉买提·吾拉孜别克
塔城市人民法院
5
2025-08-14
(2025)新4201民初27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叶尔木汉买提·吾拉孜别克,叶尔得别克·克热西
塔城市人民法院
6
2025-02-18
(2025)新4201民初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哈得尔别克·塔扎别克,叶尔波力·赛叶池
塔城市人民法院
7
2024-08-01
(2024)新4201民初1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
阿依古丽·扎依汗
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4
2025-07-31
(2025)新4201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25
2024-07-23
(2024)新4201民初1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市元林农资经销部、叶尔根·托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市监处罚〔2023〕80号
经查,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从北京金色谷雨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新玉90玉米种子时,该公司向当时随货赠送了20份该玉米种子的宣传单,当事人在其经销部进行宣传使用,该宣传单对新玉90玉米种子特征特性表述该产品千粒重450克左右,产量表现表述:一般地块亩产1450-1550公斤(30左右水份),肥水条件好的地块有1700公斤/亩(30左右水份)的增产潜力。而该玉米种子的品种审定中特征特性表述只有百粒重35.1g,产量表现:2013-2014年参加自治区中熟玉米品种区域试验,14个点中13个增产,两年平均亩产974.1千克,比对照910.1千克增产7.03%,2015年生产试验9个点中均增产,平均亩产1003.5千克,比对照950.3千克增产6%,达到显著水平。其宣传内容与审定内容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种子以上数据的证明。由于宣传单为北京金色谷雨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免费提供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没有发布广告的费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新玉90玉米种子宣传单对种子的特征特性和产量表现进行宣传,其宣传内容与该玉米种子的品种审定信息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印证,该宣传单广告为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发布的新玉90玉米种子宣传单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定的虚假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决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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