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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河东路加油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668715727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二道区河东路5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05号
经查,截止至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有加气机5台、配套加气枪10把,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5月30日9时20分,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站内的天然气历史消费记录,保存的记录时间段为2025年5月24日0时0分至2025年5月30日9时20分。根据该时间段,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站内2025年5月24日0时0分至2025年5月30日9时20分的监控录像、车用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现已查明,2025年5月24日0时0分至2025年5月30日9时20分期间,当事人站内充装作业人员共进行充装作业1029次,按照规程进行车用气瓶充装并记录1001次。孙健伟、朱立川等4名充装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28次,28次均未在作业完成后进行记录,且未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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