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春辉粮油调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春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7YMWRMX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街街道书院街北华苑市场10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3]93号
2023年6月1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共3份。
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2023年6月2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3]907号)进行了延期。
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2023年6月2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3]907号)进行了解除扣押。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0月29日,主要是进行食品经营。
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从中牟县利祥调味品商行以248元/件(10袋/件)的价格购进了2件,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了2袋,自己使用了1袋,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不是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的产品。销售价34元/袋,违法经营额680元。违法所得1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销售带有“”标识的鸡精调味料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标识的鸡精调味料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资质及利祥调味批发商行销售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渠道、价格、数量及供货商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食品进货台帐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5、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7、2023年6月2日,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鸡精不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产品。
8、其它证明材料,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它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00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0.0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