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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药小二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小文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DHA5805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龙溪北路620号3楼3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当事人平台网店景林春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六味地黄丸辅助治疗降高血糖药第2型糖尿病特一名消渴丸专效用药”属于药品,药品名称:六味地黄丸(浓缩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881,功能主治:滋阴补肾。用于肾阴亏损,头晕耳鸣,腰膝酸软,骨蒸潮热,盗汗遗精,消渴。厂家就六味地黄丸广告内容已向当地监管部门审查准予许可,编发广告批准文号:鄂药广审(文)第270930-08283号,产品注册文件或备案编号:2025R050891,许可内容为:“滋阴补肾。用于肾阴亏损,头晕耳鸣,腰膝酸软,骨蒸潮热,盗汗遗精,消渴”。故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宣传的“新型降糖药、排尿频繁、口干口渴、乏力模糊、手脚麻木、头晕目眩”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当事人在平台网店景林春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男士备孕提高精子质量生精量少活力补精快速生精补肾壮阳全鹿丸”属于药品,药品名称:全鹿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455,功能主治:“补肾填精,健脾益气。用于脾肾两亏所致的老年腰膝痠软、神疲乏力、畏寒肢冷、尿次频数、带下”。厂家公司就全鹿丸已向当地监管部门审查准予许可,编发广告批准文号:吉药广审(文)第251231-10119号,备案凭证编号:国药准字Z22021455,许可内容为:“补肾填精,健脾益气。用于脾肾两亏所致的老年腰膝痠软、神疲乏力、畏寒肢冷、尿次频数、带下”。故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宣传的“壮阳、快速生精、提高精子质量”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已修改其网店内药品广告内容,删除了与药品广告批文不一致的表述。上述二种商品广告页面由当事人委托杭州某某图文广告店设计制作,费用系按年度结算,无法单独计算上述二种产品广告费用。故按照2025年度共支付的广告费用合计5500元,计算实际广告费用。另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仅从事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只用作存储药品的仓库。当事人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中住所为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2025年09月05日变更到现住所,原住所自变更之日起已停止使用。当事人从事网络销售也未向我局报告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网店有关信息,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之规定。属于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未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网店有关信息之行为。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之行为。当事人在其网店景林春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六味地黄丸、全鹿丸均为药品,其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之规定,属于发布与经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广告之行为。对于当事人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未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网店有关信息之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网店有关信息对于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之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1、擅自变更药品经营地址的时间较短,当事人仅限于网络销售药品、实际药品经营地址仅用于药品储存和收发货,违法情节轻微;2、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3、当事人未因药品经营地址变更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与经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广告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2日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被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与经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广告之行为从重处。决定按广告费用3倍实施罚款,即处罚款165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网店有关信息,并处罚款16500元。
165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杭富市监处罚﹝2025﹞350号
主要违法事实: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元
900.00元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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