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民希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玉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345988157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大水井76-3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20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10091-8500106221202,诊疗科目:内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有效期限至2025年6月10日。设置有处置室,主要是为外伤病患提供突发事件比如摔伤、擦伤的临时处置。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统一采购,当事人固定的供货单位是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和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和票据由诊所统一保管,经核实进货商均有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经营资质。2013年3月10日,当事人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77884;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栋,经营者:王俊骥)购进白凡士林药品(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3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14日;批准文号:渝药准字(1998)-002362号;规格:500克瓶)1瓶,经验收后存放至当事人处置室药品柜箱中待使用,购进单价:9.98元瓶共计购进金额9.98元。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已开盖使用1瓶上述白凡士林药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确定使用时间,使用上述药品未单独计费;剩余1瓶白凡士林药品(使用期限至2014年12月14日)与其它合格药品、医疗器械一并放置于当事人处置室药品柜箱中,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9.98元,无违法所得。2016年3月10日,当事人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77884;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栋,经营者:王俊骥)购进漳康牌医用棉球二类医疗器械(邯郸市富源卫生材料厂生产,生产日期:2015年11月8日;有效期:两年;灭菌日期:同生产日期;冀食药监械生产许可:20120686号;冀邯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40005号;产品标准:冀邯05-2011;规格:25克袋)20袋,经验收后存放至当事人处置室药品柜箱中待使用,购进单价:9.98元20袋共计购进金额9.98元。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已使用后,剩余1袋上述漳康牌医用棉球二类医疗器械,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确定使用时间,使用上述医疗器械未单独计费;剩余1袋漳康牌医用棉球二类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至2017年11月7日)与其它合格药品、医疗器械一并放置于当事人处置室药品柜箱中。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0.499元,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19日,当事人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64115;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长江业园江桥路2号,经营者:徐金涛)以19元每瓶的价格购进2瓶复方紫草油药品(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 ;;;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到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漳康牌医用棉球;1袋;2.罚款3000元。当事人的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白凡士林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白凡士林药品1瓶;2.罚款10000元。综上,罚款共计13000元。
13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