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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冈区郭荣荣肉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荣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14MA7XC8UQ0D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平旺商贸中心东区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云冈市监处罚〔2026〕580号
经查,大同市云冈区郭荣荣肉产品经营部此批抽检不合格的羊下水是从怀仁市利贞农牧专业合作社购进的,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畜禽定点屠宰证》复印件。购进时间2026年2月9日,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共购进10公斤。当事人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包括抽检部分共销售10公斤(其中抽检部分为3公斤),共计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购进票据和食品经营购货台账,对涉案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羊下水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2026年3月24日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没有收到不良反应报告。2026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了食品经营购货台账。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同市云冈区郭荣荣肉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和经营者郭荣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6年3月27日对大同市云冈区郭荣荣肉产品经营部《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抽检不合格羊下水已经销售完毕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抽样检验机构太原海关技术中心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1份,2026年7月3日对大同市云冈区郭荣荣肉产品经营部经营者郭荣荣《询问笔录》1份和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畜禽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各1份和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羊下水的购进销售情况、销售金额。 4、《检验报告》(NO.126020112)1份和太原海关技术中心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羊下水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5、大同市云冈区郭荣荣肉产品经营部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照片打印2张,证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及整改的事实。 6、2026年4月10日现场笔录、进货台账、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系统综合查询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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