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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惠福家粮行便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富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611MA9NGYTE3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泰山办事处黄河路君越国际01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4〕385号
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材料,未留存进货票据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金锣香嫩鸡肉香肠”)。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早上从四季青市场的一个路边摊位采购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该批次生姜购进5kg,采购价12元/kg,销售价15元/kg,截止现场检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贮含噻虫胺类农药;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早上从四季青市场的一个路边摊位采购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草莓,该批次草莓购进10kg,采购价8元/kg,销售价11元/kg,截止现场检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贮含烯酰吗啉类农药。经调查,噻虫胺、烯酰吗啉类农药主要使用于农作物的种植环节,当事人无动机也没必要在销售环节使用该类农药现场未发现该类农药也佐证了这一点。有证据可以证明,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不应追究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文件,导致无法溯源,依法追究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材料,未留存进货票据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购进预包装食品(“金锣香嫩鸡肉香肠”)8袋,现场检查发现8袋,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进价为12元/袋,售价为14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1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香嫩鸡肉香肠”8袋;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2
鹤市监处罚〔2024〕30090号
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材料,未留存进货票据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1、警告; 2、没收金锣香嫩鸡肉香肠8袋;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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