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金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9KL409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金旺角商城负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8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供述进货、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违法事实;3、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2张,证明进货来源;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6、现场检查照片1张;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告1份。以上证据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确实不知道该姜是不合格食品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该案线索移送山东省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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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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