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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圈圈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80PX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3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41号
2024年10月23日,在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南浔圈圈超市经营的菠萝味碳酸饮料进行抽检,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24年11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元,合计人民币3042元(叁仟零肆拾贰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2
湖浔市监处罚〔2024〕261号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零嘴熊鱼豆腐(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22袋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024年3月15日,经我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上述零嘴熊鱼豆腐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向南浔凤先副食品店购入,当日购进2盒,每盒内含20袋,进价为每盒15元,售价为每袋1元,截止检查当日上述零嘴熊鱼豆腐已售出18袋,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提供当日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资质信息,尽到索证索票义务。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零嘴熊鱼豆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属于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8元(拾伍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零嘴熊鱼豆腐”22袋。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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