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金都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颖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577950529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1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41号
2025年7月16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1001号的酉阳县金都大酒店(单位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涂颖,注册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1001号)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酉阳县金都大酒店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决定给予酉阳县金都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
2025-09-10
2
酉消行罚决字﹝2023﹞第0170号
现查明2023年5月24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1001号的酉阳县金都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消防开业前检查手续;消防控制室内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损坏、停用。酉阳县金都大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分别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YY073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酉消限字〔2023〕第YY0073号)、《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酉阳县金都大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酉阳县金都大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合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