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三源粮油四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立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547J05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街宏声西路(利民花园1号楼)一层9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22日从洮南市二源粮店(三源粮店总店)购进“丹顶鹤鸡蛋风味挂面”20袋,进货价格为2.25元/袋,在2023年2月6日销售出16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剩余4袋未销售,因当事人疏忽,将4袋挂面落到角落里,发现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觉得可惜,擅自将这4袋挂面日期进行更改。更改日期之后未销售出去。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2日从洮南市二源粮店(三源粮店总店)购进“丹顶鹤鸡蛋风味挂面”20袋,进货价格为2.25元/袋,在2023年2月6日销售出16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剩余4袋未销售,因当事人疏忽,将4袋挂面落到角落里,发现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觉得可惜,擅自将这4袋挂面日期进行更改。更改日期之后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更改日期的挂面4袋;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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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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