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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林润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华润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067112998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大开河村东瓜林村民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43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且经本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立即停止违规人员工作并着手补办健康证,重新规划生产车间布局,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5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2
思市监处罚〔2026〕67号
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任命华润梅为食品安全总监,康勇、郭东明为食品安全员。2024年12月我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法定代表人兼食品安全总监华润梅考核不合格且未参加补考,正式任命的食品安全员康勇、郭东明未参加考试。2026年3月10日我局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于3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思市监责改〔2026〕24号),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考核,无法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且经本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立即停止违规人员工作并着手补办健康证,重新规划生产车间布局,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5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3
普税稽罚﹝2026﹞10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对你公司偷税少缴税款156,520.39元处50%的罚款共78,260.23元;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9.78元处50%的罚款共129.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违法行为已于2026年1月22日自行改正。
78390.13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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