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区尹家羊汤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3MA1A3DJHX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经营场所一:小恒山办红星委一组1号楼3单元101室、经营场所二:恒馨家园1号楼7号门市(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恒市监处罚〔2026〕24号
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郑苍博、张蓝心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恒山区尹家羊汤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03MA1A3DJHXY,住所(地址):恒山区小恒山办红星委一组1号楼3单元101室,经营者姓名:李艳苹,身份证件号码:2310261983121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5日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恒山区尹家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佐香园香辣酱1瓶,净含量750g,生产日期:2024年2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期234天。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下发《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6年4月15日第一次对恒山区尹家羊汤馆的经营者李艳苹就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供述:“佐香园香辣酱”(净含量:750克)1瓶,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年02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34天的该批次产品购进1瓶,进货价为5元/瓶。
当事人进购上述商品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上述商品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经营者李艳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4.对经营者李艳苹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5.提取相关证据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1、处罚款2000元;
2、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佐香园香辣酱”1瓶。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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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