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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凯泽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仕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8MA6QCME14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国际城s3-s10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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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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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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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6〕37号
2026年2月1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国际城s3-s108号的元谋凯泽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查获该店进门右手边货架上销售的大理V8、蒙特斯家族经典系列霞多丽白葡萄酒、抗浪鱼(比利时风味)小麦啤酒、按拉溪谷.澳古千红葡萄酒4种酒水未明码标价。
2026年2月1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组织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依法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国际城s3-s108号元谋凯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大理V8、蒙特斯家族经典系列霞多丽白葡萄酒、抗浪鱼(比利时风味)小麦啤酒、按拉溪谷.澳古千红葡萄酒等4种食品(酒水)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白仕海购进销售的“大理V8啤酒、抗浪鱼(比利时风味)小麦啤酒、蒙特斯家族经典系列霞多丽白葡萄酒、按拉溪谷.澳古千红葡萄酒”4种酒水的进、销货渠道、数量及价格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明码标价的4种酒水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相关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4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4月25日因增加经营项目变更变更了《营业执照》,2022年1月7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月底开始在元谋县元马镇建科国际城s3-s108号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卫生用杀虫剂、烟草制品零售(销售)经营。 2026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大理V8、蒙特斯家族经典系列霞多丽白葡萄酒、抗浪鱼(比利时风味)小麦啤酒、按拉溪谷.澳古千红葡萄酒等4种食品(酒水)。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实,当事人购进以下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在公司店内进行销售: 1.2025年6月21日,以63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兆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蒙特斯家族经典系列霞多丽白葡萄酒5瓶,准备以9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2025年10月2日以7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2026年2月10日以7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瓶; 2.2025年7月1日,以7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兆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按拉溪谷.澳古千红葡萄酒4瓶,准备以9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4月3日以105元/价格销售了1瓶,2025年8月20日以9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 3.2026年1月24日,以42元/件的价格从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司购进了大理V8啤酒4件,准备以5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1月29日以50元/的价格销售了2件; 4.2025年 2月28日,以108元/件的价格从从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司购进了抗浪鱼(比利时风味)小麦啤酒2件(12瓶/件),准备以1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9月3日,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2025年10月21日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食品(酒水),货值金额1430元,获得违法所得1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注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销售的食品(酒水)未明码标价的情况; 2.《营业执照》《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白仕海的公民身份情况; 4.供货商云南抚仙湖精酿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凭证复印件 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酒水)来源及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的情况; 5.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4种食品(酒水)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酒水)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4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食品(酒水)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酒水)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明码标价销售酒水饮料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780条(对应《指导目录》第780项),裁量等级“从轻”,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5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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