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蓝渔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晖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31HPX55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福通路2号海峡冻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二层仓库20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7
(2022)闽0626民初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山县亿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福州蓝渔实业有限公司,林*
东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6-13
(2022)闽0626民初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山县亿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福州蓝渔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南处罚〔2025〕18号
因福州蓝渔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虎虾仁,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林涛、叶晓杰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蓝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HPX55W,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福通路2号海峡冻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二层仓库208,法定代表人:林晖。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闽侯县南通镇福通路2号海峡冻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二层仓库208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已加贴标签的盒装冷藏黑虎虾仁2678盒,标签标注内容为:“品名:黑虎虾仁,规格125g/份,生产日期:2025-04-10,保质期至:2025-04-12,储存条件:在0至4℃之间保存,产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生产商:北海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电话0779-7211018”;原产品包装纸箱1个,标签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冻黑虎虾仁,规格41/50,产品类别:速冻调味水产制品(非即食生制品),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配料:黑虎虾、饮用水、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磷酸氢二钾)、食用盐,致敏物质:本产品含有黑虎虾,食用方法:本产品经解冻,充分熟制后食用,储存条件:≤-18℃以下条件冷冻保存,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03月30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5052101813,生产厂家:北海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中站,产地:广西北海市,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1-8889,重量52*0.13kg”;待使用热敏纸标签2捆。经现场核实及当事人陈述,上述盒装产品系当事人将购进的冷冻黑虎虾仁拆箱后,自行加贴标签制成。标签中所标注的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实为拆箱日期,其余生产厂家、产地等内容均沿用原包装信息,与当事人实际生产情况不符。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黑虎虾仁、标签及原包装箱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本局当天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14日,本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扣押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案件于2025年8月2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25年4月5日从湛江恒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黑虎虾仁52箱(产品名称:冻黑虎虾仁,规格41/50,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储存条件:≤-18℃以下条件冷冻保存,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03月30日,生产厂家:北海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中站,产地:广西北海市,重量52*0.13kg),购进单价为171.6元/箱。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拆箱用于生产冷藏黑虎虾仁,未破坏原包装盒,仅进行称重并加贴自制标签。其标签未标示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标注的生产厂家、产地均为原冷冻产品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成品2678盒(剔除包装破损26盒),货值金额8923.2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及库存产品情况;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原冷冻产品供货凭证菜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冷藏黑虎虾仁的进货来源、价格、数量等事实;
4.抽样记录、检验报告1份,证明上述冷藏黑虎虾仁经检测合格的事实。
案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涉黑虎虾仁检测合格且未售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停止生产,并向
1.没收冷藏黑虎虾仁成品2678盒、热敏纸标签2捆、原产品纸箱1个;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