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丽姐柴火鸡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香丽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DD6AMU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东方大道钰龙花园临街115-117(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52号
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袁野、夏圣博对石首市丽姐柴火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入口区域没有安装防鼠板,就餐区域进门处没有安装风幕机及门帘,现场未见任何“三防”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6]2-4号)要求在7日内改正此行为。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厨房区域没有安装防鼠板,防蝇设施,墙面没有防蝇灯。当事人未按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3.3.4.2“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6]2-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6]2-5号)。2026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三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设置挡鼠板、风幕机、门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