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众康大药房第十三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萌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MA6TU0FK7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蓝湖九郡7-1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当罚﹝2023﹞141号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销售的处方药(积大希夫头孢克肟胶囊,国药准字H53021993,100mg*10粒)不能提供药品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当罚【2023】09022、《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责改【2023】09022,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30095,10mg*10支)仍提供不了处方。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销售的处方药(积大希夫头孢克肟胶囊,国药准字H53021993,100mg*10粒)不能提供药品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当罚【2023】09022、《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责改【2023】09022,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30095,10mg*10支)仍提供不了处方。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销售的处方药(积大希夫头孢克肟胶囊,国药准字H53021993,100mg*10粒)不能提供药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改正。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2月1日再次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30095,10mg*10支)仍不能提供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当罚【2023】090224.《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责改【2023】09022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许可范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承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并有提供人的签名、盖章确认。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高市监告字【2023】1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所指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已构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已构成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明知故犯,其违法行为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