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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于海龙鲜肉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DP3MUB0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国富镇镇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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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5〕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开办“拜泉县于海龙鲜肉铺”,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鲜肉零售。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于海龙鲜肉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肉铺有强检计量器具未进行检定就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生产商为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未见检定标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5、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情况。
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拜市监罚告〔202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书送达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构成了强检计量器具超期未进行检定而继续使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十一、计量;序号8、“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未送其他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为”一般处罚:“1.使用未检定的或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2.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元以上至 7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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