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悠谷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晓澄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4MA28J14G0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阳路6A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6年1月29日被本局查获并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系食品生产者,柠檬黄是一种偶氮型酸性染料,亮蓝是一种水溶性非偶氮类着色剂,二者主要用于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的着色,其用量和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制,如果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柠檬黄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当摄入量过大,超过肝脏负荷时,会在体内蓄积,对肾脏、肝脏产生一定伤害,经常摄入亮蓝对人体有害,包括腹泻、引起基因突变与致癌等。红碎茶属于茶叶,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茶叶不在柠檬黄、亮蓝添加使用的食品类别。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红碎茶(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经抽样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涉案红碎茶(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保质期到期日2028年11月1日)的过程中,未对原料斯里兰卡红茶(生产日期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三年)进行任何加工处理,仅对原料重新包装,涉案红碎茶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到期日晚于原料的保质期到期日。当事人生产上述红碎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同时,又有生产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保质期的红碎茶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购进原料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红碎茶货值金额较少,案发后立即召回、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2.51元;2.没收已开封的涉案红碎茶1袋(连袋子532.4g);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