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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丰裕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永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1MA0NKDXE7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丰华村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012号
当事人是商品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开始经营,未按规定张贴价格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据当事人陈述: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当事人是商品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6日开始经营,未按规定张贴价格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据当事人陈述: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元
五原县塔尔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4-26
3
五市监塔处罚﹝2024﹞7号
当事人销售种子未明码标价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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