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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鼎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兰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MA49FR4Q6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路街道均州二路与丹一巷交汇处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65号
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其作为美团外卖丹江口区域运营商的职责及商家审核管理流程,调取了涉事店铺平台经营数据、审核记录、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固定初步违法证据。 ? 立案后,办案人员先后对当事人城市经理、涉事店铺经营者开展询问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发生过程、当事人履职情况、主观认知状态;梳理涉案店铺经营台账、逐笔核对“大碗盖现炒川湘菜”店铺在营业执照注销后的订单交易记录,查清全案违法事实,情况如下: 当事人系美团外卖在丹江口市第三方代运营合作机构,根据合作约定,当事人承担丹江口市区域内美团外卖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日常管理职责。 经查,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经营者张强于2024年11月23日与美团签订《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后在美团注册“大碗盖现炒川湘菜”(商家ID:26317197)网店,美团外卖平台公示该网店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 现查明,张强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完成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自此丧失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商户原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亦随主体资格终止而同步失效,该商户已不具备市场经营主体资质。 另查明,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2026年4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后至2026年5月14日案发,仍继续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在此期间,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以已注销的“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作为经营主体,共完成食品销售订单63笔,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0.72元。上述经营情形属于监管整治重点打击的“幽灵外卖”。 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14日案发,当事人未对“大碗盖现炒川湘菜”(原丹江口市飘飘餐饮店)店铺采取下架关停、终止平台服务措施,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该店铺的违法行为,致使无合法主体资格的店铺持续从事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注销《营业执照》后,通过该餐饮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销售额中抽取佣金,获得违法所得331.36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本局提交了其与常州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常州美送与美团总部签订的业务下沉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期限至2025年8月31日届满。当事人后续补充提交了其与湖北光合悦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说明》,该合作说明约定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湖北光合悦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陆市鼎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城市经营外卖业务达成合作关系,当事人通过自有渠道,资源及人员独立负责湖北丹江口城市的美团外卖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等日常管理。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湖北光合悦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总部(或常州美送)之间完整的业务下沉协议及授权链条;当事人也未向本局提交2025年9月1日至案涉违法时段(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其与美团体系代理商业务交接或终止运营文件等任何佐证材料。 本局在调查期间,除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外,通过向美团总部所在地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美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主动核查,未发现关于当事人退出美团外卖在丹江口市运营或权限移交的公开信息或备案记录。据此,结合当事人实际持续开展商户维护、本案涉案商户无照无证经营期间当事人抽取佣金结算等开展运营行为的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在案发期间仍为丹江口区域美团外卖实际运营方。 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已因未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职责被本局处罚。丹江口市瓢瓢餐饮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事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已另案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性、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31.36元; 2、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共计30331.36元。
30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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