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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艳玲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艳玲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A4CP82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容源农贸市场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从十堰市远博商行购进民间香烧鸡公(150克)袋装调料,数量:10袋,单价:4元/袋,金额:40元。外包装反面标注:(产品名称:烧鸡公调料,产品类别:半固态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22706560,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见封口或喷码处,保质期:15个月,制造商:重庆祥凯食品有限公司,喷码处生产日期标为2025/01/07),进货后置于门店销售,截止检查时(2026年4月16日),因当事人疏于管理,尚有2袋已超过保质期的调料摆放在商品销售区里待售,售价为4.5元/袋,故货值金额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是否销售过过期烧鸡公调料已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 另查,本局于2026年4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下达丹江市监[2026]21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至节前食品安全大排查,再次发现该店有过期食品待售,我局认为当事人行为不符合首尾不罚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民间香烧鸡公调料2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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