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宗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萧山所前缪家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桂芳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AFY2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大治桥自然村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208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宗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萧山所前缪家诊所巡查,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药品存放区温湿度计超出有效检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温湿度计超出有效检定期,属于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500元;本局又认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查验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温湿度计超出有效检定期,属于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500元;本局又认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查验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