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姗姗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094446993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2号楼116A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内02民终9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内02民终9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09
(2025)内0207民初14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薛**,周*,徐*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7
(2025)内02民终9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4-24
(2025)内02民终9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3-03
(2025)内02民终6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2-17
(2024)内0207民初616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4-07-05
(2024)内0104民初20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9
2024-07-02
(2024)内0203民初43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博瑞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6
(2024)内0104民初20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4
(2024)内 01 民终 6062 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11
(2024)内 01 民终 6062 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1
(2024)内01民终60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8-15
(2024)内0104民初20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5
2024-08-07
(2024)内 0104 民初 2085 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4
(2024)内 0104 民初 2085 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7
2024-05-17
(2024)内0104民初20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5
2025-05-15
(2025)内0207民初14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74459.08元
民事案件
2
2025-02-20
2024-12-23
(2024)内01民终60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36163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26
2018-05-10
(2018)内0207民初567号
劳动争议
赵*诉包头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439.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31
2020-07-17
(2020)内0207民初10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47.12元
民事案件
5
2018-09-14
2018-07-20
(2018)内0207民初10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孙**与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6-08
2017-05-10
(2018)内0207民初567号
劳动争议
赵*与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439.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3-22
2016-03-22
(2016)内0207民初17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市大翰(包头)律师事务所与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9.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5〕71号
经查明,包头市兰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在其原电梯安全总监薛理峰2025年1月离职后,因没有招到合适的安全总监人选,至2025年7月4日我局检查之日,未按规定在其负责的天福广场项目配备电梯安全总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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