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建发米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学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E8EXT6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大米三区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262号
现场正在进行灌装的大米包装经核查有三种型号,共计281袋。型号一包装袋颜色为黄色,标称为“净含量:2.5kg,品名:泰国香米,品种:籼米,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保质期:6个月,产地:湖北荆州,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08100229”等内容,数量:139袋;型号二包装袋颜色为红色,标称为“净含量:2.5kg,产品名称:特级泰国香米,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六个月,产品类型:籼米,产品执行标准:GB/T1354,产地:湖北荆州,生产商:九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2108100229”等内容数量:20袋;型号三:包装为黄绿色相间,标称“泰国香米,茉莉花香米,净含量5kg,产品名称:泰国香米,配料:大米,产品类型:籼米,产地:湖北荆州,执行标准:GB/T1354,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六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2108100229,生产商:九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数量:78袋。现场还发现44袋未封口的大米。颜色为红白色相间,标称“净含量5kg,产品名称:特级泰国茉莉香米,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六个月,产品类型:籼米,产品执行标准:GB/T1354,生产商:颍上县旭东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后坝村前坝92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22605928,产地:安徽省阜阳市”等内容,该类型包装因现场未进行封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做还原处理,以散装大米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未取得大米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店内代销的桥米王牌大米拆包,在店内经过称重、抽真空、塑封、打码等流程重新分装,以“泰国香米、特级泰国香米、泰国香米茉莉花香米、特级泰国茉莉香米”对外销售。经查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九郡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属当事人伪造,标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2108100229”实为湖北荆襄九郡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当事人购买过该公司大米,就选用了该公司的许可证号印制在型号一、型号二、型号三的三种包装上。型号四包装上标称“生产商:颍上县旭东米业有限公司”经安徽省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企业已停产,也未生产过泰国香米、制作过相关泰国香米的包装。上述包装袋内大米是由桥米王灌装而成的,由当事人从湖北汉川兴盛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的电子版,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充从湖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存在关联性,依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真空包装机1台和打码工具1个;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大米包装袋3280个;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231袋(不含抽检用去的6袋)。
2、没收违法所得3944元。
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