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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万合盛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骇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3WQMW9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新华小区5号楼1单元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30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精肉腊肠(批次2024-01-10)50袋,于2024年2月5日又从该公司购进精肉腊肠(批次2024-02-03)50袋,于2024年3月23日再次从该公司购进精肉腊肠(批次2024-03-20)50袋,上述产品共计150袋,进价5.9元/袋,销售价6.5元/袋,2024年1月18日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胜利超市10袋精肉腊肠(批次2024-01-10),2024年2月5日又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胜利超市15袋精肉腊肠(批次2024-02-03),其余各批次共135袋过节分发给当事人员工和送礼用掉了,至案发时已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75元。当事人进货时向上述批次产品生产供应商索要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如实记录了进货查验台账,但因查验能力有限,未发现上述批次食品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问题。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3月29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吉林市昌邑区胜利超市经营的精肉腊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吉林市昌邑区胜利超市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涉案产品。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进货时向涉案批次产品生产供应商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索要的各项材料证明,系统数据显示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22020436441)有效期自2017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06日,许可证状态为过期。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精肉腊肠50袋,于2024年2月5日又从该公司购进精肉腊肠50袋,于2024年3月23日再次从该公司购进精肉腊肠50袋,上述产品共计150袋,进价5.9元/袋,销售价6.5元/袋,2024年1月18日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胜利超市10袋精肉腊肠,2024年2月5日又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胜利超市15袋精肉腊肠,其余各批次共135袋过节分发给当事人员工和送礼用掉了,至案发时已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75元。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但因查验能力有限,未发现上述批次食品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问题。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2024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4〕0305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从珲春市火炬食品厂购进涉案批次不合格牛板筋400袋,进货价格2.35元/袋,以2.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一家臻味食品商行50袋,剩余的350袋以4元/袋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Q/HCHJ0001S-2021《牛板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吉林市伊佰多食品厂购进涉案批次不合格精肉腊肠280袋,进货价格4元/袋,以4.7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100袋,剩余的180袋以5元/袋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两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均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牛板筋召回数量0袋,从吉林市船营区万炳隆副食生鲜超市处召回精肉腊肠数量18袋,从其他消费者处召回精肉腊肠数量12袋,已返货给吉林市伊佰多食品厂。截止案发时止,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769.5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Q/HCHJ0001S-2021《牛板筋》要求的牛板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精肉腊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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