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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才志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743489070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淤头岗4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浙0881民初93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毛**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
2019-12-11
(2019)浙0881民初35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联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3
2019-10-24
(2019)浙0881民初35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联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4
2019-06-05
(2019)浙0881民初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联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人民法院
5
2019-04-16
(2019)浙0881民初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联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21
2019-01-18
(2019)浙0881民初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深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06
2019-06-26
(2019)浙0881民初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9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9-27
2016-09-27
(2016)浙0881民初3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安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江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65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江山市龙江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岗40号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拆除建筑面积3955.01平方米的厂房;2、非法占用的946.9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零叁元玖角伍分(¥14203.95)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繳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拆除建筑面积3955.01平方米的厂房;2、非法占用的946.9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零叁元玖角伍分(¥14203.95)
14203.95元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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