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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安华卫浴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慧芳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5XHBXY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建材市场7排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罚字〔2024〕017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安华卫浴经营部在抽检机构抽检时收取购买样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80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安华卫浴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洁具软管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20元。
72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2
格市监罚﹝2024﹞017号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防爆安全软管产品信息为:品牌:雷蒂森,规格型号:150CM,包装标注产品执行标准:GB/T23448-2019,生产厂家:福建泉州雷蒂森卫浴有限公司。依据当事人的供述,2023年7月,当事人从西宁市一家名称字号为西宁市城北区元思厨卫经营部的供货商处购进共计20根该批次不合格防爆安全软管,购进价格为每根18元,销售价格为每根30元。该批次不合格防爆安全软管到货后一直未做销售,2023年7月10日抽检时6根用作抽检样品,6根用作备样样品,剩余8根作为库存。根据抽检当日填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显示,此次抽检防爆安全软管的抽样基数为20套,样品数量12套(含封存备样样品6套)。当事人供述称,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防爆安全软管的进货票据已不慎丢失,无法向办案人员提供。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述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防爆安全软管的数量为20套的供述予以釆信。因当事人在得知该批次防爆安全软管不合格后,将6套备样样品以及8套库存通过物流运输方式退回供货商,相关退货物流证据已遗失,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供货商收到退货后开具的《闽元水暖洁具批发总会销货单》(开具时间:2023年10月18日)照片复印件1份。当事人称,上述《销货单》是供货商西宁市城北区元思厨卫经营部开具的,因该供货商将自己的相关空白单据使用完,故临时使用“闽元水暖洁具批发总会销货单”开具收到退货的收货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销货单》中的公章进行核对,为当事人供货商西宁市城北区元思厨卫经营部公章,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述将不合格防爆安全软管共计14套退回供货商的供述予以釆信。上述不合格的防爆安全软管,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螺纹连接(螺纹精度)、抗拉伸性、表面耐腐蚀项目不符合GB/T23448-2019标准,依据《2023年青海省卫生洁具软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600元(20套×30元)。涉案的防爆安全软管在抽检时产生买样费用180元(6套×30元),故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80元。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1。对当事人格尔木安华卫浴经营部在抽检机构抽检时收取购买样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格尔木安华卫浴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洁具软管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20元,上缴国库。
72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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