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凯福美烟酒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晓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C0DKHTXF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新城区义乌市场B区二楼2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烟处﹝2024﹞第101号
2024年9月5日9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东关小区13号楼2层7号有一卷烟库房,该库房内有一批违法卷烟。接举报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检查。2024年9月5日11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执法人员到达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东关小区13号楼2层7号卷烟库房,向当事人蔡晓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事人蔡晓伟打开库房后,发现有大量黄皮纸箱包装的违法卷烟,杂乱放置于该库房的正中央。打开包装,经现场清点有黄山(红方印细支)45条、南京(十二钗薄荷)50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7条等共计15个品种277条卷烟。现场调查当事人是西安市新城区长乐凯福美烟酒零售店负责人,烟草证号为610102131874。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碑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碑烟存通字[2024]第2100、2101号)送达现当事人。经调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蔡晓伟)开车在西安市偏远农村及各大批发市场高价收购。当事人收购该批卷烟的用途准备在自己经营的商店(新城区长乐凯福美烟酒零售店)内销售。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烟草价格目录(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5611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蔡晓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蔡晓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77.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56110.00元)处以10%的罚款,计人民币5611元整的罚款。建议组织集体讨论。
5611.00元
碑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