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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凯福美烟酒零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晓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C0DKHTX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新城区义乌市场B区二楼2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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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烟处﹝2023﹞第050号
2023年4月25日10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新城区义乌市场B区二楼2114号长乐凯福美烟酒零售店,向当事人蔡晓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蔡晓伟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小库房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兰州(硬黄)175条、延安(软)6条,共计2个品种181条卷烟,价值8295.00元。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蔡晓伟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新烟存通字[2023]第00122号)送达蔡晓伟(现场负责人)。现查明:该店经营者蔡晓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蔡晓伟从手机群联系货源,由卖家送货上门,准备在其同乡干活的工地销售牟利。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蔡晓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蔡晓伟违法进货总额为829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门头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295.00元8%的罚款计663.60元行政处罚。
663.60元
新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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