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梁蕾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少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MACK4PPM6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翠霞路1号(镜山国际)3栋3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0
(2025)鲁民终131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谢**,小主控股有限公司,黄**,仇**,太阳树(厦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梁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起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厦门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茂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刘**
平阴县东创电子商务中心,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7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小主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起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厦门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阳树(厦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阴县东创电子商务中心,宜春市茂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梁蕾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08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小主控股有限公司
太阳树(厦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久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起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宜春梁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阴县东创电子商务中心,宜春市茂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5
(2025)鲁民终131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太阳树(厦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谢**,刘**,黄**,仇**,万**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6〕193号
经查,宜春梁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成立,并于2025年10月7日在小红书平台设立店铺“香港大药房旗舰店”,经查询当事人在账号“香港大药房旗舰店”上传的2份笔记中,其中笔记1《救命!真菌感染的皮肤问题被它拿捏了》关联商品1“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香港大药房】皮肤瘙痒真菌感染私处阴囊潮湿男女通用”;笔记2《香港大药房真菌王对湿疹太管用了!!!》关联商品2“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香港大药房樊少皇】真菌王足部护理皮肤瘙痒大腿内侧男女通用”。
以上宣传的商品名称为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真菌王TM百草膏,产品成分:忍冬藤提取物、金银花提取物、紫草提取物、白鲜皮提取物、苦参提取物、芦荟提取物、月见草提取物、橄榄叶(别名:油橄榄)提取物、甘草提取物、蛇床子提取物、五倍子提取物、维生素E、冰片、蜂胶、甘油、山茶油、纯化水,规格:35g,剂型:膏体,有效期:24个月,贮藏: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注意事项:1.对本产品成分过敏者禁用,2.不适用于开放性伤口,如有异常或不适,停止使用即可,3.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慎用,4.本品为日用品,不能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疾病,执行标准:Q/HXLTR 051-2025,销售单价均是39.9元/瓶。
以上笔记内宣传真菌王百草膏具有治疗功效,但该产品仅为普通日用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相关依据。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运营在小红书平台复制其他人的笔记,然后在店铺账户上传。案发时店铺已不在经营,且3月底当事人对其所有平台的产品销售宣传进行排查整改,删除了笔记,4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小红书APP进入“香港大药房旗舰店”店铺已经看不到相关笔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小红书平台投流充值消费记录,关于真菌王百草膏的投流广告费共15296.41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1日销售额2784.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5889元,上缴国库。
45889.0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