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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瑞通食品包装机械经营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显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02MA7E87099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塔山西路210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3]16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9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西秀区瑞通食品包装机械经营中心,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塔山路210号铺从事食品机械厨房设备、包装机械制冷设备销售。 2023年10月中旬,当事人从贵阳商家处购进鸿兴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4台、购进单价是30元/台、金额是120元,聚能劲火商用燃气灶具购进1台、购进单价是70元/台、金额是70元,并在其店内摆放销售。鸿兴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销售价格:40元/台,销售了3台,销售金额为120元,获利30元,剩1台未销售;聚能劲火商用燃气灶具销售价格:80元/台,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鸿兴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未按《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20(5.3.1.9)”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聚能劲火商用燃气灶具未按《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848-2018(5.2.1.13)”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 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所购进的1台聚能劲火燃气灶具未售出,鸿兴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剩余1台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24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安市监转办函〔2023〕27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当事人店铺内摆放鸿兴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1台和聚能劲火燃气灶具1台待售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吴显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秀市监强制〔2023〕62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鸿兴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聚能劲火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以及聚能劲火燃气灶具无标签标识的事实。 7.国家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2页),证明国家对家用燃气灶具有“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的事实。 8.国家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2页),证明国家对商用燃气灶具有“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的事实。 9.熄火保护装置图示1份,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事实。 10.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罚款0.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4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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