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车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慧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MA13N08N6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下新营村110国道505公里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2024)内0104行初47号
行政处罚
内蒙古车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环罚﹝2024﹞9号
机动车检测时有可见烟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罚款
120550.00元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14
2
玉市监处﹝2024﹞16号
在2021年10月22日,微信群“全市检测群(齐力断金)内刘峰转发一条2021年10月20日北方新报刊登的涨价公告截图,之后内蒙古车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时任站长段海瑞(微信名:段海瑞)等28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在微信群“全市检测群(齐力断金)”内以接龙、发表意见等方式约定统一提高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检测价格,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由每车每次280元上调至每车每次380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25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