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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远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丽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3MA32P9QW2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马坪镇鸿源大街2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3﹞201号
漳州远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20元,并处罚款72000元,共计罚没款73720元。
72000.00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2
浦市监处罚[2023]54号
经调查核实,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20373423167009C)上结论显示漳州远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美国青豌豆-蒜香味”(生产日期:2022-09-16)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9-2016(第二法)。 2、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LT00221000073),复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9-2016(第二法)。 3、该批次“美国青豌豆-蒜香味”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产品名称:美国青豌豆-蒜香味,规格:5kg/件,成本40/件,共生产30件,批发销售价格45元/件。经当事人自行检验后,共销售30件,库存为0。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1350元。当事人自行检验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自检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销售给贵州齐亨商贸有限公司30件(5kg/件),销售价格:45元/件,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20373423167009C]及附件,当事人立即停业整顿,当天就立即主动实施召回该批次已销售的“美国青豌豆-蒜香味”,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销售该批次美国青豌豆-蒜香味时并不明知其生产经营的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进行生产、销售。 4、当事人未曾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过。 5、当事人“美国青豌豆-蒜香味”生产流程为:⑴原辅料验收环节:按规定的质量要求验收原辅料,并索证索票。原辅料是按箱包装的,验收后的原辅料搬进原料库保管。原料库保管做到干燥、清洁无尘、常温。⑵配料环节:在配料间,按配方配制,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要求。使用电子秤按产品配方称量。电子秤有经常消毒擦拭,保持干净。抓取原辅料拆零产品时采用经定期消毒的手套、量具。⑶原料浸泡环节:按要求对原料进行浸泡。⑷油炸环节:使用油炸锅,温度约120℃,时间约15分钟。⑸调味环节:使用调味桶,根据口味要求热拌调味。⑹冷却环节:冷却间冷却。⑺包材消毒环节:臭氧消毒2-3小时。⑻包装环节:立式包装机,根据客户要求,称重或散装后进行包装。⑼产品入库环节:按规定验收外观及相应数量,成品放入成品库。当事人生产原料、辅料均有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履行生产流程、工序,严格落实生产制度。 6、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美国青豌豆-蒜香味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移送条件,依法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根据当事人自我排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美国青豌豆-蒜香味产品被抽检出酸价超标原因是在包装环节,因包装不严密,受温度、湿度的影响导致过氧化值增高,致使产品酸价超标。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8、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美国青豌豆-蒜香味产品的过程中有对其生产、销售的美国青豌豆-蒜香味产品进行抽检,经生产厂商自检合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之规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罚款53000元,共计罚没款54350元。
警告|罚款(5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
53000.00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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