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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匠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游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C83QPK6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袁庄社区居委会二组(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环﹝枣﹞罚﹝2026﹞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整(小写¥25400.00元)。
25400.00元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
2026-02-12
2
﹝枣﹞应急罚﹝2026﹞ZF1号
2025年12月3日,枣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除尘器要求第8.4.6条的国家标准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枣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12
3
枣阳市监处罚〔2025〕52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经定期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承压蒸汽锅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承压蒸汽锅炉,并决定给予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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