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良兄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希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JAF61X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云泽社区西门路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4﹞74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5月1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处抽样的花生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酥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综上,罚没款合计31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酥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综上,罚没款合计3180元。
3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