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洁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宏斌 | 注册资本:1506.7354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1095961284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东川工业园区经三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19
(2024)陕0104民初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杰清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渭县洁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9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杰清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渭县洁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环罚字﹝2023﹞1号
1.该公司未按照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技术规范确定的频次和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无效的行为,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和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故该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行为,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2.2023年1月6日-4月17日期间,因该公司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未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标液核查异常情况也未进行标记或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导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法保障,经审核,排口在线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判定企业超标的依据,故在此次超标认定时不使用在线监测数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最终依据甘肃省定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甘定监测字〔2023〕2号、3号)认定,你公司4月7日、8日排水总磷、总氮超标,7日总磷检测浓度为3.40MG/L,超标5.8倍,总氮浓度为32.8MG/L,超标1.2倍;8日总磷浓度为4.89MG/L,超标8.8倍,总氮浓度为51.2MG/L,超标2.4倍。
4月7日,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管理局及省生态环境厅到我市专题调研散渡河流域水质情况过程中,发现通渭县洁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污、污水直排、管理粗放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安排执法人员调查。经调查,1.该公司未按照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技术规范确定的频次和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无效的行为,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2该公司4月7日、8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6月12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1.该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拟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元)。2.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拟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元整(566000元)。2023年6月19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责改字〔2023〕2号、定环罚告字〔2023〕2号、定环听告字〔2023〕2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综上,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1.对该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元)。2.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元整(566000元)。合并处罚款陆拾叁万柒仟元整(637000元)
637000.00元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