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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王昌烟花爆竹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7QTBT3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关井村体育场路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151号
据当事人称上述这烟花爆竹大概是2023年3月从大方县吉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购进的,财富天下烟花购进价格为55元/件、多姿多彩烟花进价为86元/件、588型鞭炮进价为38元/盘、688型鞭炮进价为55元/盘,由于种类较多只记得上述几类的购进价格,购进时都开具有票据的,后来被当事人经营者小孩撕毁了,现在已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所以上述未明码码标价的烟花的具体进货数及进货价不清楚。上述烟花爆竹该经营部购进后就开始摆在店里进行销售的,因当事人经营时间短,经验不足,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04月03日告知当事人要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但是因为当事人较忙、疏忽大意,在执法人员告知后忘记对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明码标价,所以导致经营的各类烟花爆竹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再查:上述未明码标价的产品中财富天下烟花销售价格为80元/件、多姿多彩烟花销售价格为120元/件、588型鞭炮售价为50元/盘、688型鞭炮售价为70元/盘,因经营的产品种类较多,只记得上述几类的销售价格,且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清单,上述烟花爆竹从购进以来至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24日检查时共销售了多少不清。在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24日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经营的所有商品进行了标价。因当事人销售商品所得存在多个因素且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未建立销售记录和财务账目清单,故本案中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产生的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经营的产品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3年04月24日、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经营的产品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3年05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王昌进行调查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经营的产品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3年04月24日,经当事人经营者王昌签字确认,由王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5、2023年04月24日,经当事人经营者王昌签字确认,由王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6、2023年05月31日,经当事人经营者王昌签字确认,由王昌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的事实。 7、2023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价格提醒告诫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价格提醒告诫书》及当事人收到的事实。 8、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提供人签名认可,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归档。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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