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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荣显道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荣杰注册资本:6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42D1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阳花园西区1-3号楼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30
(2020)陕04民初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荣显道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0
2020-11-14
(2020)陕04民初2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荣显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27
2020-05-21
(2020)陕04民初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荣显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烟处﹝2025﹞第160号
2025年06月11日10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阳花园西区1-3号楼1-5号(陕西荣显道商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杨荣杰(现场负责人:徐坤)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柜台内无标志外国卷烟:ESSE(CHANGEDOUBLE)1条、ESSE(CHANGE)1条,共计2品种,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和当事人电话沟通,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秦烟存通【2025】第160号)送达现场负责人,并电话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咸阳市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店面负责人以现金形式从一不知名男子处购买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涉案卷烟外包装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中国关税未付”等字样,该批卷烟不在准销目录之内。上述卷烟被查时,尚未销售非法购进的卷烟,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2025年涉案无品牌卷烟及烤烟等烟草专卖品价值核定基础价格的通知》(陕烟计[2025]6号)文件,上述无标志外国卷烟价值333.1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涉案卷烟外包装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
将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ESSE(CHANGEDOUBLE)1条、ESSE(CHANGE)1条,共计2品种,2条卷烟予以没收。
0.00元
秦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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