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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黄山镇诚信药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姬世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1MA6KUTRM0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街道长水路正泰怡园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0-11-20
(2020)云0721民初21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玉龙县黄山镇诚信药品经营部与李**、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玉处罚〔2025〕30号
经查,该店销售处方药时先销售后补处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3、丽江市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约谈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参加培训,视为已责令限期改正。 4、取证照片1张,证明现场执法的情况; 5、《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销售单据3份,证明销售处方药的时间; 7、处方签3份,证明开具处方的时间;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第(四)、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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