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宏达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庆龙 | 注册资本: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8MA6J9AUH1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白泥村冷泥山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6
(2023)青2521民初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松桃宏达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共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应急罚2024大队05号
2024年4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松桃宏达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白泥坝砂石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企业在建设施工期间,在+670m平台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采取掏空崩落建设作业施工,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中的第二项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立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松桃宏达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白泥坝砂石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企业在建设施工期间,在+670m平台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采取掏空崩落建设作业施工,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中的第二项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证据一:《营业执照》、《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白泥坝砂石场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的批复》(铜非煤安设审[2023]3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松)应急检记[2024]非煤露天4-10-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松)应急现决[2024]非煤露天-0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松)应急责改[2024]非煤露天4-24-2号)执法文书;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16
2
铜环松罚字﹝2023﹞17号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松桃宏达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白泥坝砂石场变更扩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白泥坝砂石场变更扩能项目处于建设状态,正在建设矿山道路和采矿平台。改扩项目原生产区域堆放有成品砂未覆盖密闭,共占地约80平方米,共计堆存约200立方米。同时,调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9月5日矿区爆破作业时,扬尘扩散溢散突出,查实爆破作业中所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对该公司违反“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违反“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共计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