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陆市广福堂大药房陈店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凤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9KD4B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陈店乡安花大道东街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6
(2024)鄂0982民初207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
安陆市广福堂大药房陈店店
安陆市人民法院
2
2022-01-04
(2021)鄂0982民初335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安陆市广福堂大药房陈店店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3
2021-12-28
(2021)鄂0982民初324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石**
安陆市广福堂大药房陈店店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6
2024-08-05
(2024)鄂0982民初207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与安陆市某某药房陈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安陆市广福堂大药房陈店店陈列待销售的3盒同批次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相关票据及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京东平台查询京东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在平台公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零售(连锁总部)。同时,执法人员又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书管理系统查询,京东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公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书管理系统信息一致。该药店不具备向零售药店批发药品的资质。 2026年6月17日,我局对安陆市广福堂大药房陈店店进行询问调查,委托代理人严满元陈述:“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是2026年4月份从京东平台内经营的京东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可以提供订单记录),购进单价46.3元/盒,零售单价48元/盒,共销售2盒,扣押3盒。该批次药品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相关票据及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经我局调查认定,确定当事人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对外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为240元(48元/盒×5盒=240元)、违法所得为96元(48元/盒×2盒=9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药品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3盒;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罚款6000.00元; 罚没款合计6096.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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