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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潘孙家蔬菜经营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复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B1NPE2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亿城嘉园商23号(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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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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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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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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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342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潘孙家蔬菜经营店经营面积约47平方米,主要从事水果、蔬菜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以8元/千克的单价购进黄瓜8.75千克,进货总金额7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上述黄瓜在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中,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检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上述8.75千克黄瓜,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75.255元,因此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255元,违法所得为5.255元。
当事人经营面积约为47平方米,主要从事水果蔬菜销售,其经营面积和规模较小,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作为小食杂店所销售的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5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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