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宝山乡鑫盛源彩板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亚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84QW7T6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宝山乡宝山村河口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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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生产3根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规格为6m*0.6m*1m,每根体积为3.6m3,3根一共是10.8m3,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2023年11月6日由抽检机构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J23200100751),检验结果为:依据GB/T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标准检验,该样品不合格。依据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检验,该样品燃烧性能符合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B2级要求。根据检验结果,该产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经调查,该产品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至案发时止,该批产品共3根,没有销售,没有获利;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批产品除去抽检机构取走的样品0.4m3及抽检破片过程中的损耗,经测量计算,共剩余产品9.76m3。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376元。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生产3根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规格为0.6m*0.6m*1m,每根体积为3.6m3,3根一共是10.8m3,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该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该产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该产品销售价格220元/立方米,至案发时止,该批产品共3根,没有销售,没有获利;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批产品除去抽检机构取走的样品0.4m3及抽检破片过程中的损耗,经测量计算,共剩余产品9.76m3。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37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说明该产品的来源、数量及销售等实际情况,在得知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时,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产销售,并承诺以后会按国家标准生产产品。又鉴于产品货值金额为2376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86项“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2376元;
2、没收违法产品9.76m3。
2376.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