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2681808696E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隆丰街道西河村10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川0182民初1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资中县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11-05
(2024)川01民终2413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06
(2024)川0117民初63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5
(2023)渝0192民初1053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大足区优宜佳生活超市,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2-09-16
(2022)川0182行审23号
罚款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6
2021-11-10
(2021)川0182民初4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曹**,成都特力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7
2021-10-21
(2021)川0182民初4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x**,成都特力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彭州市人民法院
8
2021-10-11
(2021)川0182民初4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成都特力士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曹**
彭州市人民法院
9
2021-01-19
(2020)苏0114民初5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众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0-12-22
(2020)苏0114民初5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众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1
(2025)川0182民初1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
资中县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彭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4
2021-01-28
(2020)苏0114民初5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众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9
2017-10-27
(2017)陕0104执2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1-21
2017-10-27
(2017)陕0104执2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12
2017-05-24
(2017)陕01民辖终433号
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
2016-11-14
(2016)陕0104执保75号
申请人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彭市监处﹝2025﹞51018225000127号
经查,举报人所指的商品“8卷无芯卷纸卫生纸家用实惠装厕所厕纸手纸整箱批发卷筒纸巾”系天猫平台网络店铺“阳阳纸业旗舰店”所销售的商品,该网络店铺系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经营;该涉案商品规格为8卷/提,每提的价格6.9元,折合0.8625元/卷;该商品页面有“单卷低至0.6元……8卷1提45g/卷……到手价6.9元”等宣传内容;举报人购买的两笔订单“订单编号2412699998135859772、金额5.01元”“订单编号2412715332326158890、金额6.90元”,商品均为1提(8卷/提)“8卷无芯卷纸卫生纸家用实惠装厕所厕纸手纸整箱批发卷筒纸巾”,换算为单卷价格均不是0.6元。综上,认定“8卷无芯卷纸卫生纸家用实惠装厕所厕纸手纸整箱批发卷筒纸巾”商品页面上的“单卷低至0.6元”为虚假宣传。“8卷无芯卷纸卫生纸家用实惠装厕所厕纸手纸整箱批发卷筒纸巾”商品页面广告系当事人2024年8月11日委托成都佳讯远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和制作,广告费用89.00元。在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下架。
罚款0.030616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306.16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2
成彭市监处﹝2024﹞51018224000712号
根据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7月15日移交的案源线索(编号:573):接平台投诉,2024年07月10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淘宝商城店厨房纸巾的页面标示有“到手价7.9”的宣传用语,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点击链接不能购买到手价7.9元的纸巾,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00018万元,罚款0.00018万元
1.8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3
成彭市监处﹝2024﹞51018224000204号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平台举报,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被举报的“开心朵朵”挂式厨房纸巾,执法人员查看了该产品包装,包装上均标有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规格、产品数量、产品合格标志、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详细地址等信息。也查看了涉案厨房纸巾的执行标准文件(GB/T 26174-2010《厨房纸巾》)以及该产品的《检验报告》(No:202309016B)。现场打开你公司天猫网店“阳阳纸业旗舰店”,涉案厨房纸巾的商品页面上显示有“食品级用纸 可放心接触食物”的宣传用语。你公司不能提供“食品级用纸”的相关佐证材料。经查,你公司委托员工肖庆于2024年03月15日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据肖庆称,你公司是请一位叫谢周培的人制作的涉案商品网页,并于2023年8月发布于你公司天猫店铺“阳阳纸业旗舰店”。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收据(No7031583),广告费用80.00元。你公司不能提供“食品级用纸”的相关佐证材料。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后,你公司就将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罚款0.0240万元
24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4
彭公(隆)行罚决字〔2023〕2741号
-
给予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彭州市公安局
2023-12-08
5
成彭市监处﹝2023﹞51018223000640号
经查,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隆丰街道西河村10组,办理有《营业执照》。2023年11月01日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委托肖庆(身份证号码:******************)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据肖庆自述,2023年08月15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其经营的商品“本色大尺寸抽纸批发特价1.25元/包”被投诉举报说含有“特价”等文字,网页上未标注原价及其他商品参考价格。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拼多多平台上的官方旗舰店,发现与投诉举报人所述情况一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本色大尺寸抽纸批发特价1.25元/包”在拼多多平台上架时在后台填写有商品原价(参考价)、拼单价和单买价等信息,但顾客界面只看得到单独购买和发起拼单的价格;另当事人在产品展示的图片上标示了“特价1.25元/包”等文字内容,没有再单独标示原价或者参考价。另经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官方旗舰店阳阳纸业官方旗舰店中销售有品牌“开心朵朵”多种规格的卫生纸且只销售卫生纸,被投诉举报的商品“本色大尺寸抽纸批发特价1.25元/包”为其中一个链接,链接中包含有4种规格的开心朵朵卫生纸商品,上述链接显示有“已拼1.1万件”。据肖庆自述,“已拼1.1万件”的意思是顾客通过该链接已下单购买1.1万件,但该链接是可以编辑的,编辑后购买数量会继续叠加,不会清零,故无法统计当事人将链接中编辑含有“特价1.25元/包”等文字内容后销售的具体数量。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重新编辑了上述链接,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删除“特价1.25元/包”等文字内容后该链接仍显示“已拼1.1万件”。当事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日期的发货记录,经检查,当事人发货记录只有商品规格、发货时间和买家信息等内容,无法确认当事人通过含“本色大尺寸抽纸批发特价1.25元/包”文字内容的链接销售的具体销售情况。因顾客购买界面只能看到“特价”而看不到原价等信息,故当事人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实,即设置的特价价格为虚假价格,综合本案情况,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彭州市阳阳纸业有限公司涉嫌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销售商品案。因无法确认当事人通过含“本色大尺寸抽纸批发特价1.25元/包”文字内容的链接的具体销售情况,故以被投诉举报的2单记录计,举报人2次从含“本色大尺寸抽纸批发特价1.25元/包”文字内容的链接中购进29.9元/24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明细表,其成本为26.9719元/24包,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5.86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0586万元,罚款0.000879万元,责令改正
8.79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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