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杏林春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红英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KNGH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国联电器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药品经营资质。顾某系蕲春县人民医院在职药师,2020年12月14日将其《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421224110893)注册至当事人,登记为当事人的企业负责人。2020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顾某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建立考勤记录。顾某仅偶尔在空闲时间到当事人处帮忙审核西药处方,无固定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当事人未向其支付薪酬,双方系朋友互助关系。2025年6月,当事人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将企业负责人从顾某变更为他人,并完成顾某执业药师注册的注销手续。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将医疗机构在职人员顾某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记为该店企业负责人,但顾某未实际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等法定职责,范某某、顾某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调取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场监督局《协查函》的复函,确认顾某为蕲春县卫生局在岗职工,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未实际在岗履职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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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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