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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瑞泰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晓聪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MA494UEE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云龙大道与青春三路交汇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57号
经查,上述20瓶液化丙烷气瓶是当从临沂永安钢瓶有限公司购买。当事人与湖北元熹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达成送气意向,双方未签订书面购买合同或协议。2026年1月29日湖北元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了20瓶液化丙烷气液双相瓶的押金1万元,当事人免费提供气瓶供湖北元熹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向湖北元熹新材料有限公司运送了20瓶饱瓶液化丙烷气体。该批液化丙烷气体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在湖北万润达气体有限公司充装。 2026年3月17日现场检查时有3瓶未经定期检验液化丙烷气瓶正在使用,3瓶气瓶提手处分别钢印有:1.“永安 TS 2210K12 TP 3.3 WP 2.2 HP295 W 43.5 V 18 S 2.9 Fw 48.3 20y GB/T5100 YA C3H8 2023.02 001237075440”2.“永安 TS 2210K12 TP 3.3 WP 2.2 HP295 W 43.5 V 18 S 2.9 Fw 48.3 20y GB/T5100 YA C3H8 2023.02 001237075039”3.“永安 TS 2210K12 TP 3.3 WP 2.2 HP295 W 43.5 V 18 S 2.9 Fw 48.3 20y GB/T5100 YA C3H8 2023.02 001237075329”。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定期检验9.3,液化丙烷属于其他气体,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上述3瓶液化丙烷气液双相瓶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截止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 2026年4月9日,当事人本局提交了其中5瓶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剩余15瓶(包括超期未检的3瓶)未办理使用登记(产品编号分别为:001257011419;001247042206;001257011098;001247042208;001257011040;001257011370;001247042202;001247042023;001257011270;001247042012;001247042178;001257011179;001237075329;001237075440;001237075039)。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曾市监特令〔2026〕46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前对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气瓶办理使用登记。2026年4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曾市监延强〔2026〕2号),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因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局提交了12瓶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剩余3瓶未经定期检验气瓶当事人需要送检合格后才能办理使用登记证。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曾市监解强〔2026〕3号)。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将上述20瓶气瓶收回,存放于当事人公司待检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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