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子镇洪云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洪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5MA0NH5PW5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土城子镇天宝同村河套东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市监处罚〔2025〕90号
经查,当事人土城子镇洪云商店(郑洪云)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秤(规格型号:ACS-30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产品编号:浙制00000592号),用于该店销售商品进行贸易结算。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其使用的电子秤仍未粘贴有效检定标识,该店经营者郑洪云现场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有效检定证书、有效检定标识,该店使用的电子秤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该店使用的电子称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合格之后才能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600.00元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